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19日在“中国财税论坛2005”上表示,“十一五”期间,中国将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相关收费。
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购房者买一套房子的钱中,包含房地产开发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以及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果改用许多国家采用的逐年缴纳的办法,以财产税的形式分期支付地租和税费,现在的开发成本就可以大幅下降,房价也会跟着大幅度下降。有关专家预测,开征物业税后,从理论上讲房价最高可能降四成。
物业税政策实施后,房价究竟能不能下降,下降多少,这是我们普通公众无法预测,也无法料想的事。我们现在惟一可以参言的,是物业税开征前购买的房屋,因为已经在购房款中一次性支付了地价和相关税费,对于这样的房屋是否也开征物业税?因为很明显,若开征的话,就毫无疑问系重复征税,当然极不公平。报道说:“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业界权威人士建议,在新税法实施的一定期限内,对老房产采取过渡措施或对新房和旧房采取不同的税率和征税办法。”
我觉得这一建议是很不严肃的。从基本的公平原则出发,重复征税肯定行不通。既然老房产已经一次性地(或通过按揭方式)向国家交纳了前述各项税收,那么,物业税政策正式实施以后,对老房子惟一正确的做法,就只能是免征物业税,而不能采取什么“过渡措施”譬如缓交、变着花样交之类把戏,或者采取与新房产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这两种行为无疑都是重复征税,是有违税负公平原则的。
不过,我还是宁愿相信“权威人士”的上述建议,最终不会被立法机关采纳,因为它太明显地违背公共管理的基本理性和原则了。我想说的是,既然这一问题已经被提了出来,有关机关就有义务出面予以澄清和解释,否则,必然会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反应,从而对这个本来就十分紊乱的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可能会促使一部分本来准备买房的人转而持币待购———专家不是说,“新政”以后房价会大幅度下降吗?另一方面,又可能促使一部分本来不想马上买房的人提前仓促购房———专家不是说,“新政”以后“房屋可能买得起住不起”吗?
很显然,这两种前景,都不是公众和官方乐于看到的“愿景”,因为那样将使房地产泡沫被吹得更大或破得更快。那么,对于“权威人士”的上述建议和公众的疑惑,还是请有关部门及时出面解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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