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开征物业税,旧房怎么办?

2005-12-1 15:24 沈阳今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19日在“中国财税论坛2005”上表示,“十一五”期间,中国将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相关收费。

  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购房者买一套房子的钱中,包含房地产开发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以及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果改用许多国家采用的逐年缴纳的办法,以财产税的形式分期支付地租和税费,现在的开发成本就可以大幅下降,房价也会跟着大幅度下降。有关专家预测,开征物业税后,从理论上讲房价最高可能降四成。

  物业税政策实施后,房价究竟能不能下降,下降多少,这是我们普通公众无法预测,也无法料想的事。我们现在惟一可以参言的,是物业税开征前购买的房屋,因为已经在购房款中一次性支付了地价和相关税费,对于这样的房屋是否也开征物业税?因为很明显,若开征的话,就毫无疑问系重复征税,当然极不公平。报道说:“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业界权威人士建议,在新税法实施的一定期限内,对老房产采取过渡措施或对新房和旧房采取不同的税率和征税办法。”

  我觉得这一建议是很不严肃的。从基本的公平原则出发,重复征税肯定行不通。既然老房产已经一次性地(或通过按揭方式)向国家交纳了前述各项税收,那么,物业税政策正式实施以后,对老房子惟一正确的做法,就只能是免征物业税,而不能采取什么“过渡措施”譬如缓交、变着花样交之类把戏,或者采取与新房产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这两种行为无疑都是重复征税,是有违税负公平原则的。

  不过,我还是宁愿相信“权威人士”的上述建议,最终不会被立法机关采纳,因为它太明显地违背公共管理的基本理性和原则了。我想说的是,既然这一问题已经被提了出来,有关机关就有义务出面予以澄清和解释,否则,必然会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反应,从而对这个本来就十分紊乱的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可能会促使一部分本来准备买房的人转而持币待购———专家不是说,“新政”以后房价会大幅度下降吗?另一方面,又可能促使一部分本来不想马上买房的人提前仓促购房———专家不是说,“新政”以后“房屋可能买得起住不起”吗?

  很显然,这两种前景,都不是公众和官方乐于看到的“愿景”,因为那样将使房地产泡沫被吹得更大或破得更快。那么,对于“权威人士”的上述建议和公众的疑惑,还是请有关部门及时出面解释一下吧。
相关热词: 开征 物业税 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