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6日 冀财税[2003]18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配合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参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及有关省市做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第二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红十字会确认的接收机构向“非典”防治工作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三、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另行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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