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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

2003-6-17 14:50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这里所指的“出口产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产品;二是必须报关离境。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的出口产品,应以产品是否报送出口为其主要标准之一。凡是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产品,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产品出口子以退税;三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按照规定,出口产品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一般地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情况下才予退税,否则不予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范围也作了特殊性规定,即特准对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同时明确规定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也不予退税。

  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产品主要有:一是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是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货物;三是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是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六是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七是避孕药品和用具;八是古旧图书;九是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十是卷烟。第一项至第五项是准予退税,第六项至第十项是规定免税,出口后不再退税。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有:一是原油;二是援外出口货物;三是国家禁止出口产品,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另外,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化肥等)、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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