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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2004-8-16 8:38 中国经济时报·唐福勇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称,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此外,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该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大幅简化减免两税所需的审批程序,为申报人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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