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于工业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现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货物用于出口,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按照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的规定,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货物出口可以申报出口退税。该文第一条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