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就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以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契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发展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答: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是国际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据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和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从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来满足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需要,但从深层次分析,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并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由于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势必导致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难免产生欠退税问题。因此必须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记者: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二)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记者:请详细介绍一下退税率结构调整情况。
答:(一)现行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保持现行退税率不变;
(二)现行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三)现行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四)现行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别产品除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六)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主要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主要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
各类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可查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的网站。(财政部网址:http://www.mof.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商务部网址:http://www.mofcom.gov.cn)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答: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建立共同负担机制,能够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利益与责任的统一,有利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和经济持续发展。
记者:请问将通过哪些措施解决原有的出口退税拖欠,并保证不再发生新欠?
答:“新账不欠,老账要还”是此次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改革前经审核确定的累计欠退税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积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贴息。为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不发生拖欠,中央和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退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地方财政也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需承担的出口退税增量资金,并确保到位。为此,各级财税部门要狠抓增收节支工作,严格依法征税,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要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记者:结合这次改革,如何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答:外贸体制改革始终是外经贸工作的重要任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按照“以改革促开放促发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快了外贸体制改革的步伐,初步建立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的外贸体制。商务部组建后,按照“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正继续积极推动外贸体制改革。
这次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历史欠退税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为企业加快发展创造条件;新的退税机制保证“新账不欠”,将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动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一)建立便利、公平的外贸运行机制。进一步形成便利、公平的运行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二)建立积极、稳定的外贸促进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财政资金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体现稳定性和公共性的新型外贸促进机制。
(三)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贸监控和反应机制。积极做好加入WTO后的应对工作,建立和完善快速、有效的监控和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四)建立规范、透明的外贸管理机制。加强外贸管理立法工作,改善管理办法,简化行政审批,进一步增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外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
(五)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改革进出口商会制度,鼓励发展各类外贸咨询和法律服务机构,真正发挥中介组织在外贸发展中的协调促进作用。
记者:在打击出口骗退税方面,税务等有关部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口退税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各级税务部门在出口管理工作中将牢固树立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观念,一方面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一方面落实好给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讲: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意识。各级税务部门将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密切注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防止不法分子和企业借改革之机进行骗税活动。为此,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贯彻依法治税思想,强化岗位责任体系,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二)加强部门配合,合力打击骗税行为。出口退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税务和财政部门,还涉及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和千家万户出口企业,只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从源头上堵截骗税问题的发生。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加大防范和打击的力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积极主动会同税务等部门探索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监管的新形式和新办法;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出口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退税。另外,要积极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以充分发挥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电子口岸数据的互联优势,以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准确性。
(三)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同时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上述专用发票时,必须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目前,税务部门将根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打击骗税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的效率与准确性。
记者:可否简要概括一下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意义?
答:这次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过慎重研究后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用改革的思路妥善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这有利于调动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经济运行的风险隐患,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退税管理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