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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2004-4-15 9:30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就政策内容发出了《致农民朋友一封信》。为了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两点要求: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是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和农税部门要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县以下税务机关和农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与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及村委会的作用,在农民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使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告》不仅要在各级办税服务大厅、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张贴,而且还要在每一个乡村和集镇公开张贴,使涉农优惠的政策宣传进乡到村,并保证一个较长的宣传持续期。有条件的地方,要把《致农民朋友一封信》送到农户手中。如有困难,可以采取将《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寄送若干份到村委员会的方式,并要求及时公开张贴宣传和在农户间传阅。对咨询政策的农民群众,要进行耐心讲解。

    二是加强监督,狠抓落实,确保农民群众得到实惠。各级国、地税局和农税机关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上来,充分认识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解决好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二是要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对不按政策执行或采取变通手段,仍对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征税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征收“过头税”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对优惠政策落实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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