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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该避免极端的倾向

2005-10-8 17:17 《小康》杂志 【 】【打印】【我要纠错
  个税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士在热议的过程中,尽管意见弥足珍贵,但是这些议论中也存在着诸多严重误解与误读倾向,及时廓清这些看法十分必要。

  首先,有人认为,此次个税改革是“新时代的均贫富”,我很难同意这种看法。其实,人们乐于谈论“均贫富”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与无助中,当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财富分配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经济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情结与心态。个税被赋予更多更大超出它本身机制的期待,根本无需用时间来证实就可以说,这显然是个税无法承载之重。

  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其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贫与富差距的大格局,是在第一级生产关系中铸就的:资本获利润,土地获地租,劳动获工资。拥有什么样的生产要素,就凭什么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经济报酬。在有资本参与运行的市场经济中,劳资之间的收益不能同日而语。就是在劳动者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工种,不同行业,收入也霄壤之别。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要期望过了头。事实上,个税改革根本不能改变财富分配的大盘子。打个比喻,第一级分配是“大腿”,第二级分配是“小腿”,你能指望“小腿”扭过“大腿”?

  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2004年全国征收个税1700多亿元,占税收总量不到7%.所以,税制改革决不可能全面纠正分配不公,也决不可能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但这并不是说个税改革无所适从,因为它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富人本应承担的税负。在一个贫富差距肆意横行的背景下,这种调整还真在民众心目中引起久旱逢甘雨的感觉。目前中国的现状是,在总体上,中国税负之重已经进入世界前列国家,据《福布斯》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中国税负排名全球第二高;而国家个税65%来自工薪阶层(2004年),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居然是最轻的。

  其次,是过分寄希望于增加富人税负。如何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税务责任,提高起征点是近来的普遍看法。但华东政法学院商学院院长汪康懋教授另辟蹊径,他以此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切入点,设计出新的财税模型,通过开征新的、主要面向富裕人群的消费税种,据计算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根据这一模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企业所得税降低、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等减税方案使税收减少850亿元,而开征高档消费税、博彩税、烟草税、汽油税等方案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这些新增的税种不仅税源稳定,而且纳税人主要是比较富裕者,还能够部分地约束一些不道德或非环保的行为。

  这的确是一个相当有水准的建言,对此我并无异议。问题在于,我们似乎忽略了富人们的避税能力。我国目前虽有表面完善的分类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富人少纳税”已是不争的事实。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700多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富人“合法”避税的办法五花八门,“非法”逃税的办法更是数不胜数。前者指的是税法漏洞,问题出在立法;而后者指“恶意”逃税,问题出在纳税义务人。

  所以,关于此次个税调整,不应该走向两个极端。我认为,在中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困局下,个税调整应以降低结构性税负为首要目标,同时提高征税部门与富人进行纳税博弈的智慧与能力,否则,再好的税种模型,也可能“变橘为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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