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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小步狐行 起征点上调至1200元

2005-8-1 13:57  【 】【打印】【我要纠错
  起征点上调至1200元 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7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

  而据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将要出台的全国个人所得税新扣除标准考虑定在1200元左右,在国家酝酿出台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上浮的上限是20%.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分类税制也将被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取代。

  “此次的个税修正案只是简单提高了个税的起征点,今后的个税改革任重道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专家28日对本报记者说。

  个税修法一波三折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颁布实行的,按照当时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

  1980年月收入800元的算高收入阶层,但25年后的今天,“月薪800元”已经成了低收入的代名词。用20多年前的标准当作现在的起征点,显然已经脱离实际。因此,这让人们对此次个税改革充满了期待。

  然而,个税改革的道路并不平顺。

  早在2001年初,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金人庆曾公开表示,未来几年,国家将考虑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再纳税。因此,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会提高。

  由此,有关个税起征点将提高的各种想象和传言再也没有停息过。

  当时的媒体报道,修订后的税法可能将现行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每月800元改为对综合所得基本扣除和附加扣除,基本扣除标准拟为每月1000元。

  但是2002年1月10日,金人庆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记者会上明确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会涉及到所得税起征点是否要改变,不过今年不会动,究竟什么时候改革,要看时机。

  原本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个税改革在2002年一下变得无声无息。

  时间到了2003年9月2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宣布,经北京市政府批准,从2003年9月1日起,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由现行的1000元事实上提高到1200元。北京的这一行动再次向已经实行了23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发起挑战。同时,由于北京的特殊地位,让人们看到了个税改革的曙光。

  2003年12月,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5年立法规划,事情的转机开始出现。

  到了2005年3月,个税改革终于有了明确的时间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提出了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初步方案。下一步要按照立法的程序上报国务院进一步审议。国务院审议以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两会期间对记者说。

  个税改革小步前行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因为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理所应当地受到的关注最多,而不同的声音也最多。

  要提高纳税的起征点。这受到了包括北京、上海、广东以及沿海地区在内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欢迎。但同时,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并不赞同这种改法,理由是,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本来就少,提高了个税的起征点,税收势必减少,那岂不是对当地财政雪上加霜吗?于是,在众多的声音中,有积极呼吁提高起征点的,有要求起征点维持原状的,还有建议降低起征点的。再有,对所得税的具体税前扣除项目的争论也一直没有断过,比如,养一个孩子,在大城市和小城市里的花费肯定是不同的,那是不是意味着在不同的城市,税前的扣除额是不是应该不同呢?但这又带来了小城市居民的愤然,本来生活在大城市中的人的收入就高,难道他们还要再享受税收优惠吗?

  个税改革的一波三折与这些不同的论调不无关系。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小步前行”成为恰当的选择。

  据权威人士透露,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去年已经确定了个人所得税改革要逐步推进的大原则。

  “起征点的调整是这一原则下迈出的第一步。”权威人士说。

  税务专家刘恒分析认为,今后还会逐渐推出个税改革,推出顺序则本着“先解决对百姓影响最大的问题,再解决百姓呼声最高的问题,然后解决最容易操作的问题,其次是解决改革震荡最小的问题”的原则。

  专家透露,此次扣除标准的调整可能遵循国家统一基点、给出浮动范围、各地自定浮动程度的原则,有望使全国多数地区在现行扣除标准基础上上调20%左右,工薪阶层将因此受益。

  “个人所得税现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给予地方一定的浮动权是必要的。”财政部税收室副主任张学诞告诉本报记者。

  与此同时,被寄予厚望的“综合税制”在此次改革中也没有一步到位。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分类税制被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取代。

  20多年前大部分人通过劳动所得,但现在个人所得的渠道是多元化的。因此,1980年制定的“门槛”是根据当时的单一收入来源,其切入点显然已经不合理了。

  在现行税制下,个人在同一时间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可分别扣除费用。比如,甲有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费收入等3项所得,而每项所得又恰好都是卡在费用扣除额800元上,那么虽然甲的月收入达到2400元,但是却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然而,与甲月收入相同但是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薪所得的人,却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35元,两人的税负明显不公。将要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则要将个人的部分经常性收入项目合并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收入来源的不同;而个人其他临时性、偶然性收入则可以分项单独征收,避免了由于重复扣除费用带来的税负不公。

  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事实上,除了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改革还面临许多问题。

  “比如,扣除标准的确定。现行的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每个人的具体负担,例如工资同样是3000元,如果一人已婚且有子女,一人未婚,实际支出肯定不一样。但是现在执行的都是同样的扣除标准。”张学诞说。

  此外,我国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也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劳动所得交的税要高于非劳动所得。如工薪收入的最高税率为45%,财产租赁收入的税率为20%;当工薪收入大于27000元时,其税负高于像歌星演唱的劳务报酬、出租房屋的财产租赁及稿酬等的税率。特别是假如有一个人月工资达到了117000元,他的税负将比一个通过出租房屋获得同样收入的人翻一番,也就是说,勤劳所得的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的高收入者的税率出现倒挂,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是少见的。而将个人所有收入,不分来源按年份以同一税率征税,则可有效地避免这些不公平。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综合征收。

  但是,进行综合征收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我国现存的分配渠道过于分散,没有人知道纳税人到底挣了多少钱。

  此外,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是综合征收,一定是累进税率,而不能是单一税率,但是累进的级次是可以研究的。我国现行的累进税率级次共有9级,结果计算非常复杂,管理成本过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渐进税率定多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太高。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持平,那样,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还有较大下降空间。”张学诞说。

  专家认为,要想彻底对个税进行改革,还需要配套措施的支持,面对如何监控个人总收入,如何核实个人实际负担这类具体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还将有一段艰难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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