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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改革如何“过大关”

2005-10-26 10:7 中国石化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每次业内关于燃油税问题的探讨都会引起广泛的关注,而讨论得越多,越显得扑朔迷离。

  9月15日上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16个部委和机构,论证燃油税改革事宜,但会议没有得出明确结论。一位参加会议的国家发改委人士说:“看来燃油税明年无望开征了。”而仅在两天前的9月1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曾表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出台燃油税是必要的,这个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上。这种表态曾被市场人士看作燃油税将加快出台的信号。燃油税开征考验中国“公平度”开征燃油税的动议,是1994年正式提出的。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等,拟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里,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

  1999年10月31日,《公路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中国人民大学高培勇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8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实行“费改税”。城市公路收费改革(即开征燃油税)是“费改税”的一个突破口。另一个突破口是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部门按照海南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思路,制订了燃油税初步方案。然而正要实施时,国际油价开始大幅上涨。

  于是,2000年左右,“费改税”的重点转向对经济影响较小的农村税费改革。“当时燃油税没有出台,一方面有油价过高的因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时‘费改税’的重点已经转移。”高培勇说。虽然燃油税当时没能开征,但发展至今,无论是政府高层还是在经济学领域,开征燃油税的必要性已经被广为认可了。“应该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一位财税专家表示,“现在最热的莫过于个人所得税调整和燃油税的开征,说到底都是利用税收杠杆和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来调节贫富差距。”“这是在考验中国的‘公平度’”。

  在这个问题上,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最有发言权,他在早年出版的《谁妨碍了我们致富?》一书中写道:在市场经济中,依靠价格的作用可以使供应和需求保持均衡,当每种商品和服务都靠价格的作用而达到平衡时,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最高效率。而贫穷国家之所以贫穷,就是因为价格没有起到调节作用,社会的资源利用没有达到最高效率,这是不公平的。茅于轼指出,我国目前对城市公路的有偿使用基本上体现在对养路费的缴纳上。任何有车一族不分上路多少收取一样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只有严格地量化公路的有偿使用问题,才能体现出国家公平。

  同时,这也是实现“永不堵车”的根本。高油价不是理由增加公平度才是根本对燃油税没能出台的原因,许多人归咎于目前高企的油价。对此,许多人表示反对:“油价高”不应该是燃油税是否出台的决定因素,因为燃油税是鼓励节约用油,油价高才更需要节约。同时,开征燃油税的同时,养路费等一些费用将会相应取消。一位经济分析人士认为,燃油税“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根本原因,还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中主要涉及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利益分配,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等等。另有知情人士透露,2000年前后燃油税推出功亏一篑,与当时需要安置27万名路桥收费人员有很大关系。“那之前,税务部门提出要接收12万人,没料到一下子多出了15万人”。改革当然会触及部分既得利益。对目前争论较多的征收环节、税收分享、行业特性等问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林江表示,既然开征燃油税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平”,因此在具体操作上着眼点就应该是“更加公平”,而不是其他。按照这个思路,一些专家教授提出了三个观点。

  一、燃油税应是共享税,由各地国税部门征收,并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目前路桥收费是由公路监管部门收取的,收费所得中相当一部分要归入地方政府;一些地方路桥更是由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燃油税改革后,这笔钱将上缴国家财政,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利益,同时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关于这个问题,政府可以明确燃油税是共享税,由各地国税部门征收,并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建议中央部分由财政部在农业、交通、税务、海关等部门进行分配。为避免中央侵占地方收入,建议中央与地方的燃油税收入分配按季度结算。

  二、平衡不同行业的用油应该跳出财政补贴的思路。开征燃油税后,农业、船舶、航空、建筑工地车辆、发电及其他非公路运输车辆用油与一般车辆用油如何进行平衡?传统的思路是对于特定的车辆用油给予财政补贴。但从效率的原则出发,应该跳出财政补贴的思路,因为补贴将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即用油越多,补贴越多,浪费就越大。其实,开征燃油税所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部分是可转嫁的,通过提高产品销售价格最终让消费者承担燃油税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当然,鉴于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用油成本转嫁对农民可能造成的伤害,建议从农业用油燃油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农民作为燃油补贴。

  三、在销售环节征收燃油税不具成本效益,建议在生产环节征税。对于燃油税在工业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征收一直存在争论,如果在油品生产环节征税,有可能使加油站进油不走油品生产厂,而是通过私人油站购油,变相“鼓励”原油走私。如果在销售环节征税,则须在各加油站安装税控机,一方面需投入大量成本,另一方面对众多的加油站,包括国营、民营和外资的加油站应如何管理,值得关注。在销售环节征收燃油税不具成本效益,建议在生产环节征收,即对三大石油公司和油品进口部门统一征税。至于油品走私,则需要靠加强管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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