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其目的是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规定》分别对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账目调整、会计报表等3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说明。
在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
在账目调整方面,对于新旧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短期借款”、“盈余公积”等,企业应在上述核实有关数据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对于新旧制度科目设置的不同、核算方法有变化、核算内容不同或有关规定不同的,如“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预提费用”等科目,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在会计报表方面,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利润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规定》同时还明确,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规定》执行。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