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以及《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
国税函[2003]722号规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3]763号规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向法律援助和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捐赠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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