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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 乡村两级贷款损失风险加大

2005-12-29 20:55  【 】【打印】【我要纠错
  2005年,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河南省全面取消了农业税。

  取消农业税,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原来乡(镇)、村组所举借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将因乡村财政收入变化、机构精简,而使贷款主体发生变化或消失,还贷能力中断,并影响农村信用社对乡村两级组织债权的保全和收回,继而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据调查,截至2004年12月底,漯河市所辖三县农村信用社乡村两级组织贷款余额为12003.6万元(乡镇贷款7135.6万元,村组贷款4868万元),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为3.59%。其中不良贷款9528万元,占79.37%,累计欠息已达2320多万元。同时,农业税取消后,乡村两级组织贷款损失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增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入锐减,工资、经费主要靠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还贷能力大打折扣;村组只能靠一事一议解决办学、修路等公益事业,由于集体经济薄弱,又无无任何收入来源,将从根本上丧失偿还贷款能力。

  即使上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乡村也是面对现实的缺口,而不会顾及过去的遗留问题,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乡村贷款收回难度加大;

  二是取消农业税后,将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精简机构,将导致乡村贷款承贷主体发生变化。目前,乡村两级贷款的承贷主体不仅有乡镇政府和村委,而且涉及到乡镇七所八站,原承贷主体杂乱。撤乡并镇、精简机构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乡村贷款承贷主体消失,原借款凭证将会失去法律效力。新机构的负债人将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原有债务;

  三是贷款原始担保责任发生变化。突出的是一些乡镇、村委及乡镇部门担保的贷款,随着机构的精简,原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发生变化,担保主体名存实亡,贷款担保失去效力,担保承诺难以兑现,最终成为不良贷款。四是乡村贷款涉及额度大、笔数多、年限长、承贷情况复杂、债权保全成本高,工作难度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抓住改革有利时机,采取得力措施,对乡村债权进行保全,但由于在保全过程中成本高、程序多、难协调等,结果得不偿失。

  根据调查,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一是县级政府要把盘活和清收乡村两级组织贷款工作作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举措。协调好财政、税务、司法、纪检监察部门配合清收;

  二是乡镇政府要切实把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农业税改革和农村信用社债权保全、贷款清收相应挂钩的工作机制。基层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作好汇报,求得理解和支持,对积极归还贷款本息和贷款的乡村给予贷款支持和适当奖励;

  三是做好债权落实。切实把握工作主动权,全面清理、核实可能精简的乡镇机构债权,明确、落实债务人,以确保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是运用法律和金融手段,搞好债权置换。采取土地置换、屋置换、经营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债权置换,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债务;

  五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建立乡镇偿债基金,分步逐年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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