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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5-21 10:44  【 】【打印】【我要纠错
                           2003年4月27日 京财社[2003]79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了使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和我市建立的困难人群“非典”患者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非典”患者住院医疗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二、各级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疗费用先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部分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医疗费用由区县社保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医疗机构。

  四、除以上各类人员外,本市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具有本市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地在京务工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有困难的,向所在就医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各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由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由市卫生局通过区县卫生局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五、加强对医药费的报销管理,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要对“非典”患者的医药费报销情况进行单独统计,每月月底前将“非典”患者人数和医药费报销数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