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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啤酒液要缴消费税

2003-8-8 13:50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4月份下发的《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文件规定:

  一、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购入方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

  三、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点评]:近年来,通过联营、参股、兼并、收购等形式,许多啤酒生产企业实行了资产优化组合,组建了集团公司。啤酒企业组建集团并不是简单地改变名称,而是要使啤酒产销量持续增长,同时保证生产成本、管理及销售费用得到有效的控制,进而提高集团的利润。

  整合所有可用资源以达到合作的目的,是集团未来发展的关键。

  由于啤酒生产集团下属企业之间糖化能力和包装能力不匹配,集团将有糖化能力而无包装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啤酒液销售(调拨)给异地企业进行灌装。这是企业为了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所做的一项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拨啤酒液过程中涉及消费税征收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既要求消费税应收尽收,又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关企业应遵照执行,依法计算缴纳消费税。同时,企业和税务部门也应注意,企业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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