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管制度,是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听证会上,不少代表提出的另一个关于个税改革的建议。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不够,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完善,是造成以家庭为个税缴纳主体不能实行的主要原因。
指责我国公众纳税意识不强的消息,并非今天才有,但是把个税改革与纳税意识联系起来,在笔者看来,并不妥当。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就个税改革来说,除了强调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们还得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和公平。这种要求反映在税法上就要求税收法律制度能够保障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也就是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笔者以为,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管制度恰好是实现实质公平的要求,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
纳税意识不够是不是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管制度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简单地把二者理解为因果关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忽视,反映了个税改革中公共利益观念的缺失。
纳税人是否拥有权利或拥有怎样的权利,首先是一个政治或法律问题。根据公共服务理论,税收管理越来越重要的内容在于帮助纳税人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而非试图通过监督来控制或驾驭纳税人。税务官员必须致力于建立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在个人选择的驱使下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要创造共享利益和共同责任。税务机关不仅要以积极行动推进依法治税,而且有责任确保税收法制在实质和程序上都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公共利益源于对共同价值准则的认同,而不是个体自我利益的简单相加。税务人员不仅要回应纳税人的需求,而且更要关注建设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管制度,本质上就在于重新树立税在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民开始按照自己的价值准则对政府部门提出种种希望与要求,期望得到政府尊重,能够自主地选择并享受政府公营部门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纳税行为的发生,是纳税人把自己财富的一部分真实地转移给国家的过程,其直观感受是一种利益损失。为此,应该考虑纳税人的利益选择,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感受到自己是处于利益最大化的状况。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除了财富最大化外,还有非财富最大化,如权利的实现与社会的认同等。而片面夸大纳税人意识不强,实质上是在回避服务的责任。
正如论者所言,税收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权利。只要纳税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那么即便如北欧国家那样全民高额征税也并不为过。而如果上税让纳税人感觉只履行了义务而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那么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会对税收产生排斥感。只有把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起征点的高低和征税人群的话题争论才有了实质意义。只有使纳税人真正意识到税收的存在就是为了满足公民的需要,确保税收的运作在于服务公民、为公民谋求整体福利。承认并保护纳税人应有的各项权利的完整性和具体性,改变纳税人的消极被动地位,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不能拿纳税意识不强来说事!否则,纳税意识很可能成为个税改革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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