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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管办法

2003-8-29 14:53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都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办法》对实施的对象、税基的确立、核算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规定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管理办法》还对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的财务处理和税务机关稽查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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