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投票表决中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法体现了立法机关什么立法意图?全国人大为什么要就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方向是什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就上述问题专门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经过立法听证会及各方的参与和努力,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法体现了立法机关什么样的立法意图?
朱少平: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待立法意图问题。首先,个人所得税收入由过去的几亿元、几十亿元到几百亿元,已发展到了2004年的1700亿元,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第二,个人所得税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个工薪收入者,牵涉的范围非常大。第三,《个人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改,其实在这两次修改过程中,各方都在呼吁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修改,但最终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可见这个问题事关重大。第二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距今已有6年时间,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只是针对我国居民过去的收入情况,当初施行时只有很少的国内居民能达到这个标准,而现在的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达到8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人越来越多了。第四,目前我国经济和税收事业的发展,大大超前于目前施行的法律,法律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合当前的形势发展,导致我国部分地区就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行作出了变通规定,实际上这与法律的要求是不一致的。除了费用扣除标准之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有其他不尽完善的地方。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存在很大差异,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第五,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目前有些问题非改不可,有些问题要改但目前改不了,这就面临着如何修改法律的问题。经过反复讨论,国务院最后决定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在其他问题目前改不了的情况下,先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加强高收入、多方收入人群税收征管两个方面进行改革,这体现了国家立法为民、立法适应经济发展的意图和要求。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委员会前不久就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请你从立法部门的角度谈谈对这次听证会的看法。
朱少平:法律就是人们的行为准则,要使这种行为准则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其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首先立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就要充分反映各方的意见,反映人民的意志。
在法律中反映人民的意志有多种途径,我们并不是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的法律草案不能反映人民的意志,只能说这只是反映人民意志的一种方式。比如国务院在拟订《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都要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等等。但是,国务院拟订的法律草案毕竟是一个经过综合的意见,这种综合意见可能仍然无法全面反映各方面意见。此外,这种综合意见肯定是在多种意见平衡之后得出的,这样就会对某些人的利益照顾得稍差一点,同时也会对某些人的利益照顾得稍充分一些。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为了使我国的立法工作更加科学民主、更加公开透明,立法机关决定就这个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由于这是全国人大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有关部门对此非常认真、非常慎重,在确定听证会陈述人时,着重选择来自不同收入阶层、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代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次听证会的效果是非常不错的,各个陈述人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反映了各方面的声音,同时他们也从理论和实践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这对立法机关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更重要的是,在听证会结束之后,立法机关还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对法律草案进行了调整,尽管调整的幅度不大,但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立法听证会所反映的各种意见进行综合权衡,并得出最终的结果。可以说,原本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已经过认真测算和考虑,是比较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根据听证结果对草案进行修改,就会被人民群众认为这次听证会是“作秀”。但如果把费用扣除标准提得太高,又会对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因此,虽然此次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幅度不大,但却真正体现了听证会的作用,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民主作风,同时显示出我国的立法工作是公开透明的。
近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公开,透明度越来越大,除了举行立法听证会之外,我们还在立法中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一同参与这项工作,同时把《物权法》等法律草案拿到网上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记者:此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修改仅是局部的微调,你认为《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朱少平:严格说来,《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修改的地方还有很多,但最核心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今后的修法方向。
国外目前实行的是综合纳税与单项纳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个人的每一笔收入进行单项纳税是比较准确的,但如果将单项纳税与个人的其他经济活动联系在一起,单项纳税就出现了不合理的地方。比方说,一个人每个月都有打工得来的收入,同时他也会有其他各项支出,甚至一些投资。如何综合全面地看待这些经济活动?国外发达国家目前实行的就是在一个纳税期中,对一个人所有的经济行为进行综合计算,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趋合理和公平。
我国是不是也应该这样做?我认为这种做法目前与我国实行的税收体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体制存在较大的出入,如要实行这种税制,需要有关部门做大量的调查研究,这不是短时间能够达成的。如果这个问题无法确定,其他很多与之相关联的问题也就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要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全盘的修改存在很大的难度,我们只能对急需修改的部分先行进行修改。
今后,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立法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立法机关将在我国经济与税收工作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选择成熟的时机推出下一步修法方案,相信这个时机将会很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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