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海关总署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问题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规定: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提示]:
我国海关对境内企业承接境外商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或直接从境外购进料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料件加工装配为成品后复运出境进行监管,这种制度称为海关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加工成品出口,一律免征出口关税。加工贸易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业务也有不同形式,有些企业的产品同时使用了进口和国产料件。
海关总署的这一公告5月1日起执行后,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加工贸易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对在此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也按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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