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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对享受增值税优惠废旧物资回收作规定

2004-6-11 9:32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通知指出,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同时,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通知要求,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通知指出,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