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41号),就已经开播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及计税营业额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一、关于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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