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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2004-8-10 11:40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屋附属设施有关的契税政策作出规定。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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