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下发通知明确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并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今年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将负担水平降下来。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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