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在2001年以前一直由交通部门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形式征收。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决定从2001年起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过渡期间由交通部门代征。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各级国税、交通、财政、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通力合作,分步实施。在改革过程中,车购税稽征机构做到了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了车购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车购税收入连续四年保持快速增长,2001年至2004年10月共代征车购税1543亿元,年平均增幅达到30%,不仅有效地缓解了我国公路建设资本金严重不足的矛盾,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起到了“杠杆作用”,既保证了中央在公路建设中很好地实现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发挥“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公路建设投融资机制作用;又指导、协调国道主干线建设,避免“断头路”问题发生,为形成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公路网络作出了重要贡献。到2003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81万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万公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基础,广大车购税稽征人员为此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心血。
会议提出,车购税费改革从11月9日进入最后人员划转分流安置、业务财产划转移交接收阶段。车购税人员划转分流安置、业务财产划转移交接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各级国税、交通、财政、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相互支持,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克服困难,严格政策,保证车购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会议由人事部主持,国税、交通、财政、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委的领导以及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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