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减免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
《通知》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通知》还规定,对于企业的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通知》还对企业合并、分立、出售、破产、关闭等行为中涉及的契税予以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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