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管理办法》。据了解,该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大大简化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程序,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用时间也将大幅缩短。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减免申报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此外,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该项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简化税务行政审批程序的具体举措,这一办法的实施将在征收机关充分信任申报者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性的基础上,大幅简化减免两税所需的审批程序,为申报人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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