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在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于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部长周济说:“我国仍然处于穷国办大教育的阶段,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同时,要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条例》从信贷、税收等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今后,教育部门将努力消灭教学、设施差的薄弱学校,为纳税人子女提供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实施条例》涉及税收的规定有如下内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周济介绍,虽然《实施条例》涉及税收的内容不是很多,但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非常重要。在经济发达国家,民办教育非常发达,他们的有关法律都严格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得从学校获得回报。这些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社会捐款,富人愿意向民办学校捐款,除了热衷教育原因外,还能获得捐赠抵税的好处。我国现在已规定了向教育捐款可以抵税的政策,同时还允许出资人从学校获得合理回报,目的都是为了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据了解,截至2003年底,我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已有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多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万多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万人;民办高等学校175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注册学生100多万人。2002年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如何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定了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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