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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类购房可享契税减免政策 三类情形免征

2004-4-29 9:33 来自: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购买1998年前空置商品等三类情形可免征契税

    昨天,记者从昌平地税局获悉,按照目前北京市有关契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个人拆迁补偿款购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新购房产的契税、购买空置商品房、退标准租私房购买商品房等四类购房可以享受契税减免税优惠。

    个人拆迁补偿款购房可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根据的是京财税[2002]1926号文件规定。该文件规定,北京市拆迁户用拆迁补偿款新购房产价值在拆迁补偿款范围内的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新购房产价值超出补偿款范围的按照超出部分计算缴纳契税。

    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并于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果新购的商品房价格高于已经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那么就按照其差额计征契税;如果新购商品房价格低于已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那么新购房产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根据规定,纳税人自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属于1998年6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房以及空置商业用房(其中别墅和度假村为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均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此外,全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按规定腾退标准租私房并购买商品房的,按照京政发[2001]37号规定,凭《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购房证明书》和购房合同,在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时,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对已经缴纳契税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可凭《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购房证明书》和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到地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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