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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药税收政策有改变

2003-11-11 9:11 (田 俊)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该文件就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点评]:这次《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对部分农药的税收政策的一次调整。请各相关企业详细阅读相关文件,了解清楚哪些农药是停止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哪些是停止执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另外,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第一条第3项中所说的国产农药,包括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等,也请各生产厂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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