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常遗漏契税纳税事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当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来抵偿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让,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作为承受人的债权人就是缴纳契税的义务人。在发生这种情况的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就不能只作相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还要作应缴契税的会计处理和按照规定期限到契税征收部门纳税。
三、债务人、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常同时遗漏印花税纳税事项。
这是债务重组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都容易发生的一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书立购销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其立合同人、立书据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因此,除经法院裁定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外,无论发生上文中哪种债务重组方式,都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按一定程序,并最终签订债务重组的书面协议后,才能实行债务重组。而这种债务重组协议,则随着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要么就是属于购销合同范围,如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抵偿的债务重组协议;要么就是属于财产权属转移的书据范围,如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偿,或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协议;要么就是既兼有购销合同性质又兼有财产权属转移性质的书面协议,如兼有上述两种方式的混合方式。所以,只要不是经过法院裁定的,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发生的上述债务重组,其债权人、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同时,均应进行应缴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和按期到税务部门办理缴纳印花税事项。只是要注意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性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的印花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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