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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起征点成历史 逾七成工薪族将不用交个税

2005-10-28 9:39 东方早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实施了25年的个税“800元起征点”将成为历史。从明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升到1600元。起征点提高一倍,逾七成工薪收入者不用纳税了。

  个税修正案昨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意味着每年收入的“大头”年终奖可能率先尝到减负的甜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详细解读了短短几行字变化给百姓“钱袋子”带来的影响。

  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提升至1600元,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报税,这两大变化充分体现了“一松一紧一平衡”。

  变化一 个税起征点提到1600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修正案草案最初将个税起征点定在1500元,而这个数字在普通百姓和专家眼中显然有点低,在全国人大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各界人士涨声一片,修正案将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后获得通过。

  100元之差到底能给国家和个人带来多大影响?

  解读1:“1600”基本涵盖生活支出

  设定个税起征点,就是要把居民生活支出扣除后剩余部分再交税。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 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

  楼继伟说,为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解读2:逾七成工薪阶层不交税

  楼继伟算了笔账,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而按照1600元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 左右。“最终收益的是中低收入者”,楼继伟说,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解读3:国家一年少收280亿

  记者随机采访中,仍有市民和专家认为“1600元”偏低,而楼继伟向记者坦陈,按照新标准,国家财政每年少收280亿。

  楼继伟解释说,我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扣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影响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解读4:每月扣除额实际是2100

  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表示,如果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允许在纳税前扣除的项目综合计算,实际上,个人总的免税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的水平。

  史耀斌为大家算了一笔账,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尽一致,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12%),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如果上调到1600元,那么每月大约可以有最高2100元的免税额。

  变化二 高收入者自行报税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如果说提高起征点是对中低收入者“松”,那么要求自行报税就是对高收入者的“紧”,此前有专家评价此次税改时曾表示,国家希望通过一松一紧达到平衡贫富的目的。

  “当前我国实行的税制存在缺陷”,楼继伟坦言,将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次修订要求高收入者自行报税就是为综合税制做准备。

  楼继伟说,比较合理的税制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多次表示,目前我国“灰色”现金交易大量存在,实行综合税制条件不成熟。楼继伟表示,将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

  应纳个税的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免纳个税情形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按新起征点各阶层收入缴税明细

  月收入 原缴税 将缴税 少缴税

  1500 15 0 15

  1600 20 0 20

  2000 55 20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

  6000 595 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 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

  80000 21205 21065 140

  100000 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个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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