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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税前扣除规定

2004-4-22 11:3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协调好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国资委监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计税工资管理作出规定。

    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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