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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税条例作重大调整

2004-4-15 9:26 [深圳特区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去年底,我国对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了重大修改,外资企业对涉及进出口产品的归类和估价问题表示了关注。昨天,海关总署关税司副司长刘石桥向参加“第二届中国对外企业政策交流会”的企业介绍了我国关税条例的修订情况。据了解,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我国的进出口关税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进出口税则的结构也有了新的变化。

    据介绍,《关税条例》修订涉及税种、计征方式等多方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和完善税种。先行条例中只有征收特别关税的原则规定,这次新修订的《关税条例》明确增加了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税种,并增加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决定征收报复性关税和实施其他关税措施的规定,从而为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进出口关税栏目的设置变化。我国的关税栏目长期以来只有两栏税率。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陆续加入区域性贸易合作的新形势,需要增加关税的栏目。新条例明确在原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基础上,增加了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栏目,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三是关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新条例对海关估价部分作了较大调整,将WTO估价协定最主要的内容全部纳入到条例中,并修改或删除了不符合估价协定的条款。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实际成交价格,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四是关于关税的计征方式,新条例除列举出关税最常用的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计税方式外,还规定可以“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征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汇率和关税税率适用进行规定,增加了税收连带责任、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转移规定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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