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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10-28 17:0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发了第9号总局令,公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办法》明确,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对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

  《办法》指出,税务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对于税务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还要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同时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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