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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相关问题

2004-6-22 10:28 来自:新华社 【 】【打印】【我要纠错
    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税务行政许可范围、实施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通知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税务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公示许可事项、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 

  通知指出,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此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