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指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做处理。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有失偏颇,不能真实全面体现债权人的资产,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例:A公司1999年3月向B公司销售商品,应收款项为103000元,A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000元。由于B公司连年亏损,现金流量不足,不能及时偿付款项。经协商,于1999年末进行债务重组。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6个月后用现金100000元抵偿上述全部账款。
按照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重组日,
借:应付账款 1030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1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
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确认将来应收金额为100000元,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93000元(103000-10000),债权人不作会计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1999年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3000元,虚增利润3000元,从而使1999年度会计信息失真。为此,笔者提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应分情况处理较为妥当。
一、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但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薄中进行登记。等实际收到债权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