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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

2004-6-18 9:4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加强纳税申报审核、推行欠税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加大清缴欠税力度等措施,严格控制新欠,积极清理陈欠,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以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清理欠税力度,欠税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大力控制新欠发生。要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纳税申报审核办法,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要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取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各地税务部门要实行欠税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进行催缴,以书面形式通知逾期未缴税的纳税人,告知内容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等行为的,应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欠税力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要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要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实行欠税公告制度。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知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各地税务部门要将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与此同时,要采取严格加收滞纳金、加强欠税检查、实行以票控欠、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参与企业清偿债务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清缴欠税,最大限度地避免“死欠”。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采取“人机结合”办法,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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