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获明确

2004-3-8 11:27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改善汽尾气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8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其中,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国家批准的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四个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免征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上述四个生产企业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相关热词: 车用乙醇汽油 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