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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有调整

2003-8-14 9:6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财税[2003]119号)。

    根据《通知》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该文件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