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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将受到惩罚

2006-1-25 0:0 中国税务报·闵丽男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将受到惩罚。

  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据了解,近年来,低开出口发票现象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屡屡出现。由于进口商在进口报关时一般依据进口商品发票上表明的价值缴纳进口税,因此有进口商为逃避高额关税,往往要求出口商为其提供一套低价发票。而我国部分出口商希望在短期内获得更大的国外市场份额,便迎合了进口商的这一非法要求。

  据业内人士介绍,低开出口发票一方面导致进口国关税的损失,扰乱其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对中国出口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进口国海关统计的中国产品进口价格过分低廉,进口国企业容易据此提起反倾销调查请求,而进口国政府还将用低开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

  此次出台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将有利于遏制低开出口发票现象。该办法规定,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