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超比例缴存公积金可能收取个人所得税

2006-1-20 0:0 纳税人之窗 【 】【打印】【我要纠错

  对于近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开表示,对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逐步清理,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研究人员澄清说:上述举措只可能针对超出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月18日,一篇题为《北京拟对住房公积金等之前免税收入征收个税》的报道占据各大网站显要位置。几乎在报道出现的同时,被采访对象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通过媒体澄清,需要清理的是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擅自实行的有关津贴、补贴,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种说法,记者采访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丛诚。“北京市地税局有关官员的讲话,实际上暗示了税管部门将会进一步从政策上明确,超过免税缴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就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了。”丛诚称。

  住房公积金仍属于免征税范围

  据了解,对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在1997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中已经作过明确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去年10月修订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将有关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缴费明确列入免税所得,但该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中就列有“福利费”一项。

  因此丛诚认为,可以预期的是,即将由国务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必将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就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工资比例不得低于各5%.事实上,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不一样的。例如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为“单位和个人各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10%”。“其他地方缴存比例也大不相同,如有的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高达工资的20%~30%.”丛诚称。

  向“貌似公积金实为福利”者征税

  此次北京市率先提出对超额部分的个人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背景业内人士介绍:“与进行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迥然不同,住房公积金由于实行的是个人账户积累制,在过去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部分企业通过公积金渠道增加职工福利并避税。”

  近日,由于所得税起征点在2006年开始从1000(或800)元统一提高到1600元,会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这一地方税收的减少,各地税收部门自然会同步强化征收管理。因此,丛诚认为,北京市地税局有关官员的讲话,实际上暗示了税管部门将会进一步从政策上明确,享受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的是在“免税缴存比例”范围的住房公积金,而超过这一免税比例(或免税金额)以外的部分,就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