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的影像处理软件企业Adobe公司,近日对60家跨国企业的在华机构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企业虽然都在使用Adobe的产品,但只有10家是通过Adobe在中国的经销商采购软件产品。记者近日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在华的跨国企业使用软件产品时都存在这种境外采购境内使用的现象。
有关专家指出,境外采购境内使用这种做法不但逃避了我国政府机构的监督,造成我国软件盗版率统计的失真,给国内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境外采购境内使用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般情况下,用户使用软件程序需要有一个许可,获得授权序号后,才可通过互联网下载、购买介质等方式进行安装。此外,集团客户也可通过总部集中采购后再分发到各地办事处,也可在合约中签订一个总量,让各分支机构按照自己实际需求通过当地经销商采购。然而,由于软件产品具有无固定形态、适宜通过互联网分发安装的特点,很多企业在得到软件使用许可的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境外采购境内使用的情况。
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而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由此可以看出,软件产品境外采购境内使用的情况,已影响到了政府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盗版率统计数据失真
2005年5月18日,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发布了2004年全球80多个国家软件使用盗版率的研究报告,中国以超过90%的盗版率高居第三位。但据有关专家介绍,一些国外调查机构研究盗版的基准数值是美国PC机与软件装机量的比例,然后和各国的相关比例进行对比得出结论。中国三资企业的PC机基本都采购于国内,而相应的大多数软件却来自于海外市场。这些报告忽略了对大批采购于境外软件的统计,无形中加大了中国的盗版率,也给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谈判上制造了不小的障碍。
同时,企业境外采购境内使用还造成产业宏观统计数据失真。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刘九如说,2005年中国计划进口软件价值50亿美元,但由于存在境外采购境内使用的现象,实际规模可能会大大超过这个数字。由于大多数通用软件企业都是美国公司(例如微软、Oracle、IBM),这种做法还会造成中美贸易统计的失真。
造成大量税收的流失
2000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18号文件,对国内经过认证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国外软件企业仅仅通过境外采购境内使用这种做法,就轻而易举地抵消了各级政府支持民族产业的长期努力。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原总工程师鲍绵福说,软件产品境外采购境内使用的另一个危害是不利于国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很多国外企业由于拥有庞大的全球分支机构,在采购软件时批量较大,可以得到大幅度的价格优惠;相比之下,国内企业在购买国外软件时,由于批量较小,需要支付的价格本来就较高。如果在中国的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境外采购境内使用这种方式,帮助软件销售企业减少本应在中国支付的增值税,则可以进一步降低软件采购价格,相当于以不合理的低成本,获得了与国内企业同样的软件产品,违背了市场公平原则。
遏制境外采购境内使用
据国际知名的IT研究公司IDC调查表明,在2007年之前,中国软件市场将以25.8%的年复合增长率迅速发展,届时市场价值将高达62亿美元。随着国外对华投资的不断增长,对软件的需求也将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境外采购境内使用的现象也将愈演愈烈。
为此,有关专业人士提出应制止软件产品境外采购境内使用的做法,以促进产业的发展。
首先,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在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前提下,鼓励进口软件的境内采购。刘九如建议,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向国外软件企业驻华机构发布正式通告,明确要求在国内安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一律由国外软件企业或其销售代理商在境内完成交易行为。由于这项措施有利于提高国外软件公司驻华机构及其境内代理销售商的经营业绩,相信可以得到这些机构或企业的配合和支持。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国际贸易惯例,巴西政府已经采用了类似的措施。刘九如认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国家税收,促进相关行业的劳动生产率,而且有助于提高中国软件盗版率统计的准确性。
其次,进一步加强软件市场规范化建设,对国内外软件企业一视同仁。从表面上看,这会在短期内提高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但在这个过程中,国内软件企业同样可以获得市场回报,利用不断增加的销售收入,逐渐壮大自己的力量。
此外,鼓励国外软件企业根据中国用户的现实购买力制定软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