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一批权威专家,在京研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有专家建议,可以提请通过附加期限和有条件地废止目前施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新的法律;在新法律生效之日,如2007年1月1日,正式废止旧法律。
而按通常程序,要达成相关法律的修改和正式实施,将至少需等到2008年——有专家担心,那会对“奥运经济”产生一定影响。如依上法,就可以将两税合并的时间提前至少一年。
合并时机之考
在1月14日的税收形势专家分析会上,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表示,应该从经济全球化和战略高度来考虑中国的税制变化,要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和税收体系,实现无差别的税收待遇体系,不能让内资企业遭受“隐形”歧视。
“加入WTO已经4年多时间了,内外资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尽快研究出一个法律程序,合理合法地加快合并步伐。”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所长王雍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程序,这个法律的废止以及新法的施行也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企业所得税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6年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然而,按照8月份进行初审的计划,以及陆续进行的二、三审程序,最快也得到2007年3月份的全国人大会议,才能对废止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表决。而税法的执行,通常是从下一纳税年度开始,这样,预计就到了2008年。
“2008年北京要主办奥运会。有很多外资企业看好奥运商机,如果在这个关键时期提高了外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一些影响。”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对记者说。这就有必要探讨尽早推出“合并”法规。
非常路径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也有可行的操作程序(来解决此问题)。”刘剑文表示。
参加前天讨论会的,有几位中国顶级的行政法、宪法、财政法专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就“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是否也可同样操作”等问题,与会者进行了深入探讨。
据了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设想,先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在新法施行之日起,旧法自然废止。
也有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使其与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关联性。但这样做,就没有了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着不可行性。
讨论中,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成了借鉴例子。该法是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并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最终于1988年11月1日生效。
曾经参与破产法修改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告诉记者,破产法在当时试行时有几个特殊性:首先是规定了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次是在附属规定中规定的生效期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而那时,中国还没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所以,在1988年8月1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开始实施后的三个月,破产法才正式生效。目前,破产法是中国唯一试行法律。
“我们可以效仿破产法的实施方法,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废止目前的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附上期限和条件,就是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出台生效之日起,原法律才废止。”刘剑文说。
按照刘剑文如本文第二段的建议,“就可以将两税合并的时间提前至少一年。”
李曙光对此建议表示支持。他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基本财产关系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所得税法不属于基本法范畴,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
“应该说,两税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也已没有什么分歧。只要政府在这件事上表态,废止和制定新法律之间不存在空白,就可以尽快操作了。”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