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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税

2006-01-13 00:00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所指的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指的抚恤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帮人员的家属的费用;所指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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