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择校费赞助费等须缴税

2006-1-25 0:0 京华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两部门明确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这些可以免征营业税。而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要按规定缴税。

相关热词: 择校费 赞助费 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