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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衔接有新规 广西地区补发奖金适用扣除新标准

2006-1-12 0:0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改为1600元后的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发布文件时在原则上进行了明确,但对于在执行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难题却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近日,广西地税局出台了相关的《补充规定》,对广西衔接时期的个税征收作出了细化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是一个分界线:在此之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原800元的扣除标准;在此之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则适用1600元的扣除标准。在这一原则下,“何时取得”最为关键。

  广西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说,广西地税部门在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时,也是按照税务总局的“何时取得”这一原则,同时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纳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些单位存在今年给员工补发往年奖金的情况。对此,广西地税局出台的《补充规定》明确,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南宁市某单位的张先生在今年1月份领到了2005年第三季度的奖金,那这笔奖金就可并入今年1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税。

  对于补发以前工资的情况,《补充规定》还规定,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有两种方式缴纳个税: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介绍,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缴纳个税。

  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则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适用1600元的起征点后,纳税人在领取年终奖时的税负也减轻了。

  另外,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行“双薪制”,即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对于这种情况,《补充规定》明确,个人因此而取得的“第13个月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起征点也以“何时取得”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