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决定,自1月1日起,湖北、广东、湖南和内蒙古四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同时调整的资源税项目还包括: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调整为:一等税额标准8元/吨,二等税额标准7元/吨,三等税额标准6元/吨,四等税额标准5元/吨,五等税额标准为4元/吨。
此外,今年起,将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天津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财政部人士称,该举意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综合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此次煤炭资源税调整是2005年以来的第二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