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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明确

2006-1-15 0:0 新京报·陈光 【 】【打印】【我要纠错

  非货币性资产累计出资额一般不得超过25%

  由于目前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

  按照新的通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