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深圳彩民在兑领500万元头奖后,提出彩票中奖不应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中奖是否应缴税?这一话题再次引起各方争议———
彩民:中奖缴税等于重复纳税
10月3日,深圳一位彩民以10元单式机选票独揽深圳国庆期间唯一1注“双色球”500万元大奖。中奖得主蔡先生在深圳市福彩中心领取奖金后建议,彩票中奖取消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蔡先生认为,每张彩票的彩金已经扣除了35%的公益金,彩民在购买彩票的同时已为社会福利事业做了贡献,而且彩民击中500万元的机会微乎其微,中个500万元大奖,却还要上缴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虽然对外声称是500万元大奖得主,而实际上到个人手中的却只有400万元奖金,心理实在是有点不舒坦。为此,蔡先生建议取消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让中奖彩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500万元得主。
蔡先生这一番意见引起一些彩民的共鸣。陈先生认为,彩票的35%公益金已经是用于福利事业,应该效法有关的捐赠条例,中奖后免除缴税。李伯则说,中1万元以上就得缴了2000元以上的税,这20%的税金太高,加上买彩筹集的35%的公益金,这无形中等于重复纳税。
彩票中心:按国家规定办事
“以前彩票中奖不用缴税,为何如今又要缴税?”一些老彩民不解地询问。据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彩票中奖,奖金超过1万元以上,就应该缴纳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这是国家的税务政策,缴税是执行国家规定。
据一些老彩票发行工作者介绍,以前由于旧式的彩票玩法奖金不高,地方税务规章制度也未完善,因此在1999年之前,广东福利彩票中奖奖金是不需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的。
不过,此举到了1999年就被打破。199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财政税务规定,彩票中心执行的个人偶然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于购买彩票中奖奖金收入超过1万元的,广东省福彩中心代扣代缴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其中单式投注以“注”来计算,而复式以“一次”来计算。
有关负责人表示,购买彩票的彩金中35%资金是纳入公益金,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并非税金,而中奖后的税收则是用于地方建设,与公益金用途不同。
经济学家:缴税补充国家财政
主要从事消费者行为、博彩等领域研究的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李刚,从2001年起开始研究彩票领域。他认为,彩票中奖是微笑纳税,所缴的税属于意外收入所得税,用于调节收入差别,这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李刚表示,综观国外及港澳地区的相关规定,凡中奖均须纳税。在美国,奖金虽然看起来很大,甚至超过上亿美元,中奖得主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中奖奖金,但必须一次性缴纳50%以上的个人偶然所得税,税金在中奖奖金中扣除,因此不少彩民选择分20年—30年支付奖金以减少缴税,但是就是这样,其所缴的税仍比我们国家的20%还高,而且奖金越大,税率越高。
国家税务总局测算,彩票中奖税收占整个销售额的5%,这个数字相当可观。如北京的彩票中奖者缴纳的“个人偶然所得税”就达1000多万元,上海达到4000万元。2000年全国彩票销售额达到191亿元,国家因此增加税收多达27亿元。可见,彩票发行有着不可忽视的经济意义,彩票税收弥补了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是对国家财政的一种补充。
税务部门:意外收入均须缴税
有关税务部门表示,不仅是彩票中奖需要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只要是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都必须纳税,税金则是用于地方建设。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依法纳税。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