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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重申赠与过户征税政策 无偿受赠征收4%

2006-10-18 11:49 江苏经济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个税、营业税开征后日益增多的假赠与逃税现象已引起国税总局高度注意。该局13日对外发布的文件———《关于加强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房产赠与过户将全额向受赠方征收契税。记者昨获悉,我省一直对无偿受赠征收4%的全额契税,而南京目前已对赠与过户实行了全额征税,其税率为房屋评估价格的4%.业内人士认为,国家此次只是针对国内某些地区执行此政策不到位再次重申这一房屋交易环节既有的政策。

  根据国税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做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 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将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据介绍,我省其实早于1997年就按国家政策对无偿受赠征收了4%的全额契税。“不论是144平方米以上的高档房还是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均是如此。”南京一家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负责人说,一般而言,买卖双方为了逃税采取赠与的方式来交易房产的并不多,真正的无偿赠与比例大概只占到业务总量的10%.而南京也早已实行了全额征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南京目前实行的契税政策中,购买普通住宅的在减免了2%契税后,按照2%优惠税率征税。但对于赠与过户,严格按照要求对受赠方全额征收4%契税。其征税额,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国税总局此次强调,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 2005 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如果,房产受赠不满“5年”就转手,那么须按20%征个税。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来自南京房管部门的数据,南京三季度有40余起赠与过户。其中无偿赠与比例大概占到其业务总量的10%.业内人士认为,国税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一方面是在重申加强赠与过户监管,另一方面也是在加大赠与过户的成本,随着各方面监管措施的实行和风险的加大,赠与过户必将受到严格限制,我省假赠与有可能呈减少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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